(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军与潘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潘桂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田军。委托代理人顾娟,扬州市广陵区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桂红。原告田军诉被告潘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人民陪审员 刘增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