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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军与潘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潘桂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田军。委托代理人顾娟,扬州市广陵区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桂红。原告田军诉被告潘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人民陪审员  刘增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