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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进功与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功,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刘进功,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连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功与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功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刘进功负担。审判员  李洪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