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王国会、张艳艳、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王国会,张艳艳,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负责人姜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国会,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艳,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会、张艳艳、被执行人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427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