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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明春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春,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春,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贵。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乐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