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奥明亮与曹钧、杨进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明亮,曹钧,杨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奥明亮,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曹钧,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进学,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钧、杨进学向申请人奥明亮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7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176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曹钧所有的陕KJ11**奥迪小轿车一辆;陕KUV7**丰田小轿车一辆,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奥明亮与被执行人曹钧、杨进学同意依评估价(奥迪牌小轿车195559元,丰田牌小轿车114287元)抵偿所欠借款本金,剩余部分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7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17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