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10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因吸食毒品行政拘留五日和携带毒品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2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纯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刘哥”(在逃)向“猴子”(在逃)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江某某在郴州市城区文星路向等候在此的“猴子”购买了2000元钱的毒品,其购毒后乘坐出租车在郴州市城区国庆路88酒吧前下车时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7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3.5443克。以上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移交清单、检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陈作平和万鹤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尿样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非法持有,数量达16.4146克,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应该案非法持有毒品被地政拘留15日,应折抵刑期。综上,对被告人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二、收缴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