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汫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饶平支行与欧锡元、欧端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欧锡元,欧端如,欧锡汉,欧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汫民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黄冈大道中盛园B幢13-20号。负责人:周泽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扬澜,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晓扬,该支行职员。被告:欧锡元,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被告:欧端如,女,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被告:欧锡汉,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被告:欧少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欧锡元、欧端如、欧锡汉、欧少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盛培聪审 判 员 郑潮坤人民陪审员 张玩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振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