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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与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7号原告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区双湘路。法定代表人仝学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一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