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与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7号原告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区双湘路。法定代表人仝学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一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金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铸造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