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方常锦与黄绍彬、尹莉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常锦,黄绍彬,尹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方常锦,武汉志发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黄绍彬。被执行人尹莉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绍彬、尹莉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050,963元(不含利息),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绍彬有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绍彬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厦27层C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建筑面积150.06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尹莉婷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丽水佳园C4-2栋3单元6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东2007009993,建筑面积98.86平方米)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汉盈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