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董某某,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汪某某,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莉莉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