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与吴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马某甲,女,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邓黎洪,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乙,女。原告马某丙,女。原告马某丁,女。被告吴某某,女,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分别于2015年4月23日、4月26日、4月22日、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9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马某甲2205元。审 判 长  林树鸿审 判 员  刘三瑞代理审判员  钟 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光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