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景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付根深与王立忠、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根深,王立忠,李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付根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悦彬,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忠,居民。被告李桂花(曾用名李桂兰),居民。原告付根深与被告王立忠、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根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悦彬,被告李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根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30日,被告王立忠因扩大养鸡生产规模向他借款150000元,并为他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此后他多次向二被告追要,被告称无力偿还,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故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立忠未答辩。被告李桂花辩称,她与被告王立忠系夫妻关系,当时借款用来搞养殖,因为禽流感养殖赔钱了,所以暂时无钱偿还,希望原告能够缓缓。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30日,被告王立忠为家庭养殖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付根深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月息2分,王立忠2013年3月30号”。该款于当日以现金形式交付。该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支付了2013年的利息,另支付2014年的利息1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付。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要求按月息1.5%计算,共计33750元,扣除已付1000元,要求支付利息数额为3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立忠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此均负有偿还义务。该款经原告追要,二被告未完全履行,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立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忠、李桂花共同偿还原告付根深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诉讼保全费1430元,共计5370元,由被告王立忠、李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