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兰英,赵明,赵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国锦,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兰英,女。被执行人赵明,男。被执行人赵开环,男。本院在执行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明、黄兰英、赵开环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明、黄兰英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其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开环是退休教师职工,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靖执字第306号-1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开环的工资账户,但近期内无法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靖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