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光情与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情,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648号原告王光情,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路359号B栋商5号。法定代表人周府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情诉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情承担。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