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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行监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万金等5人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申诉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川行监字第380号杨万金等5人:你们因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移民办)作出的《关于金洞饮食店二次搬迁房屋补偿费支付方式的通知》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广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区移民办2006年6月21日在广元日报上刊登的《行政行为公告》是对金洞乡饮食店房屋第二次搬迁补偿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事实没有依据,是错误的;区移民办对金洞乡饮食店房屋第二次搬迁补偿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08年3月26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你们已于2006年6月23日知晓被申诉人区移民办作出的金洞乡饮食店第二次房屋搬迁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再于2009年7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们申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