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迟永华与徐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永华,徐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迟永华。被执行人徐立伟。申请执行人迟永华与被执行人徐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061.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956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