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博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博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博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姜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兴芸,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成都博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都博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兴芸、被上诉人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成都博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及案涉实际承运人等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5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郝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娅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