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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李娜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荆州市坤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李娜某名下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的查封;解除对李娜所有的位于某坊房屋一套的查封;解除对李娜所有的小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长  李德政审判员  王纪文审判员  苏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