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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霄与被执行人顾正伟、蔡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霄,顾正伟,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曹霄,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正伟,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琳,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曹霄与顾正伟、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建南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顾正伟、蔡琳共欠曹霄借款17万元,于2014年8月22日前一次性还清。调解书生效后,顾正伟、蔡琳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曹霄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顾正伟、蔡琳的财产。经查,截至2015年3月25日��顾正伟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总额合计为14.6元,顾正伟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总额合计为342.08元;顾正伟、蔡琳名下仅有位于本市建邺区恒山路141号X幢X单元503室房产一套,面积128.43平方米,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该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但该房产设有230万元的抵押权,拍卖后扣除抵押权数额,余额过低,属无益拍卖,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撤回拍卖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南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