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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海艳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让字镇珠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海艳,乾安县让字镇珠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陶 海 艳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 � � 县 让 字 镇 珠 字 村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陶海艳,女。被执行人乾安县让字镇珠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让字镇珠字村法定代表人:华树刚,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陶海艳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让字镇珠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乾民小字第41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让字镇珠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陶海艳人民币76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小字第4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孙得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