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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日贵、王春英与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日贵,王春英,郑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664号原告:方日贵。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日贵。被告:郑建军。原告方日贵、王春英与被告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日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日贵、王春英是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13年7月29日对先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郑建军尚欠二原告借款5000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余款38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军归还原告方日贵、王春英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