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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贾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