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赖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王某某,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曾用名赖殿松,无业。1999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农民。2003年7月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5月17日减刑释放。2013年4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4月24日被沧县人民法院逮捕收押,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由衡水监狱解回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重新侦查起诉,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个体。199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5)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王某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石晓艳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赖某因怀疑黄某与其情人吕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将黄某从献县银都宾馆劫持到沧县杜林乡前流来堂村王某某的二叔叔家,赖某对黄某进行殴打。随后赖某、王某某、徐某又将黄某劫持到沧州市运河区望海宾馆,在望海宾馆内赖某、王某某用塑胶棍对黄某进行殴打。第二天,赖某、王某某、李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又将黄某劫持到河间市留念桥村乔春祥无人居住的新房内进行殴打。为此指控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向法庭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石晓艳辩称,被告人徐某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行为,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请法庭对被告人徐某做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赖某因怀疑黄某与其情人吕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将黄某从献县银都宾馆劫持到沧县杜林乡前流来堂村王某某的二叔叔家中,在王某某二叔叔家赖某对黄某进行殴打。随后赖某、王某某、徐某又将黄某从王某某的二叔叔家劫持到沧州市运河区望海宾馆,徐某开车离去,在望海宾馆内赖某、王某某用塑胶棍对黄某进行殴打。第二天,赖某、王某某、李某(身份不详,在逃)又将黄某劫持到河间市留念桥村乔春祥无人居住的新房内进行殴打。到了晚上,李某、赖某先后逃走,后王某某同意黄某离开。黄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大腿、后背、臀部等部位多处被打至淤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赖某的供述,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其因怀疑黄某和吕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和二小到献县银都宾馆找黄某,其打电话让二宝开车过来,当车行驶到杜林附近时其让黄某下车并用手打了黄某,上车后三人开车到了二小的叔叔家,二宝开车走了,其和黄某进房间后其用手打了黄某脸部几巴掌,在房间呆了两个小时左右,其给二宝打电话,二宝开车过来后三人又来到望海宾馆,二宝开车走了,其和二小将黄某带到望海宾馆,在房间内其用橡胶棍打了黄某的后背、屁股,晚上其又叫了出租车去倪桥村找吕某乙,并让黄某和吕某乙对质,之后几人坐着出租车回到望海宾馆。到了第二天上午,其和二小、李某带着黄某去了河间市留念桥村来哥家,其和二小都打了黄某。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赖某让一年轻男子开车带着其和老黄从献县银都宾馆到了沧县其二叔家,进屋后赖某问老黄是否与他情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打了老黄,后来年轻男子开车几人又来到望海宾馆,开车男子走了,其和赖某、老黄到房间后其用手打了老黄肚子几拳,晚上赖某和老黄去了赖某的情人家。到了第二天赖某将老黄拽上一辆出租车,几人去了沧县的一户人家,在房间内赖某用橡胶棍打老黄的腿、屁股和后背,其也用赖某给的橡胶棍打了老黄。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2年9月的一天其开车带着赖某和二小,还有一个年纪偏大的男子从献县银都宾馆回沧州,在车上赖某打了年纪偏大的男子,车开到杜林一个村几人下车,其开车回家了。过了两三个小时赖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接他们,其开车将几人拉到电厂附近的望海宾馆门口,他们下车后其就开车回家了。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赖某带着二宝和二小把其从献县银都宾馆叫出来并跟着他们上了车,在车上赖某和二小将其胳膊按住,用衣服将其头蒙上,二宝开车往前走了10多公里,赖某把其从车上拽下来打其,后来去了二小的婶婶家,二宝开车走了,赖某和二小将其推进屋里,过了两三个小时赖某给二宝打电话让二宝开车过来,二宝开着车拉着他们来到望海宾馆,赖某和二小在沧州市里又接了一个男子,他们几人用橡胶棍打了其一顿,然后赖某又叫来一辆车带着其去了赖某的情人家。到了第二天早晨,赖某将其拉到河间留念桥村一个煤场老板的新房内,三人又开始打其,并威胁其不许报案。5、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二人提供线索检举赖某某将黄某绑架十多天。6、证人吕某甲的证言,其是吕某乙的父亲,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赖某带着几个男子到其家门口让其开门,其带着姓黄的男子和其女儿吕娟见面,二人都说相互不认识,其对赖某说他们都不认识,赖某等人就走了。7、证人吕某乙的证言,其原来和赖某谈对象,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赖某和一个姓黄的男子到其家,赖某问其和姓黄的男子是否相互认识,二人都说互不认识,然后他们就走了。8、证人乔某的证言,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赖某和姓黄的男子及两个年轻男子一起上了其的车,其带着他们去了乔春祥的新房,在新房内赖某开始用手及橡胶棍打姓黄的男子。9、被害人黄某辨认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赖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徐某辨认被告人赖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赖某、王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某辨认被非法拘禁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10、公安机关出警经过,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11、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赖殿松(赖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2013)运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赖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北省沧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赖某于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12、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3)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河北省沧南监狱释放证明书,王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减刑释放;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王某某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4月24日被逮捕。)13、沧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徐某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二年。14、三被告人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王某某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自2015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三、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梅代理审判员 付 饶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