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