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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