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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谢明林与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林,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200号原告:谢明林,男。被告: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原告谢明林诉被告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谢明林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林撤回对被告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明林承担。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樊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