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与被执行人崔守福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崔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张 凤 珍 与 被 执 行 人 崔 守 福 饮 食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被执行人崔守福,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与被执行人崔守福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被告崔守福于2014年10月和11月的每月30前给付原告张凤珍饭费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凤珍饭费人民币279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