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牛惠玲,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