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冉甲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冉甲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859287-8。法定代表人杨小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宪,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该中心副主任,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植建,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冉甲英,女,194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冉日成,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大尤,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冉甲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欧阳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