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凤文,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铎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凤文,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任忠,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5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对此,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