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薛盼景与王海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盼景,王海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薛盼景,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平,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培勇,任总经理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盼景诉被告王海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返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盼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薛盼景负担55元。审判长 齐静芳审���员李翠英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