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雅娟集资诈骗罪,张雅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雅娟,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无业,户籍地平湖市。因酒后驾驶,于2012年5月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0月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9035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雅娟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雅娟及辩护人俞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雅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张雅娟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集资数额为762.3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雅娟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同时认定被告人张雅娟有自首情节。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张雅娟对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向沈某甲的借款行为也属集资诈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雅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集资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向被害人沈某甲诈骗10万元的事实不当,也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同时提出被告人张雅娟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雅娟在没有实体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在平湖市海盛车业有限公司有股份,需要投资扩大规模,买原材料、发工资;还信用卡;资金周转”等名义,并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汤某甲、陆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李某甲、费某、李某乙、全某、任真浩、钟某、宋某、陆某乙、沈某甲、张某、林某、汤某丁、罗某、高某、吴某、沈某乙、陈某等人非法集某,事后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25.95万元,实际骗取资金768.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30日、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二次向汤某甲非法集资30万元,后归还3.6万元,实际骗取资金26.4万元。2、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五次向陆某甲非法集资66万元,后归还39.35万元,实际骗取资金26.65万元。3、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四次向汤某乙非法集资65万元,后归还20万元,实际骗取资金45万元。4、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三次向汤某丙非法集资40万元,后归还4.2万元,实际骗取资金35.8万元。5、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四次向李某甲非法集资130万元,后归还5.4万元,实际骗取资金124.6万元。6、2013年4月12日至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四次向费某非法集资35万元,后归还28万元,实际骗取资金7万元。7、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十二次向李某乙非法集资130.5万元,后归还40.15万元,实际骗取资金90.35万元。8、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五次向全某非法集资27.3万元,后归还8.1万元,实际骗取资金19.2万元。9、2013年5月29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七次向任真浩非法集资42万元,后归还10.47万元,实际骗取资金31.53万元。10、2013年6月20日、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二次向钟某非法集资18万元,后归还10.48万元,实际骗取资金7.52万元。11、2013年7月23日、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二次向宋某非法集资20万元,后归还0.6万元,实际骗取资金19.4万元。12、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五次向陆某乙非法集资65万元,后归还39.8万元,实际骗取资金25.2万元。13、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雅娟向沈某甲非法集资10万元,后归还3.4万元,实际骗取资金6.6万元。14、2013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五次向张某非法集资76万元。15、2014年1月15日、同年2月25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二次向林某非法集资30万元。16、201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两次向汤某丁非法集资25万元,后归还3万元,实际骗取资金22万元。17、2013年3月18日至同年6月30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五次向罗某非法集资81万元,后归还6.4万元,实际骗取资金74.6万元。18、2014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三次向高某非法集资75万元,后归还3万元,实际骗取资金72万元。19、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张雅娟向吴某非法集资6万元。20、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张雅娟向沈某乙非法集资7万元。21、2014年6月25日、同年7月3日,被告人张雅娟先后二次向陈某非法集资16.0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雅娟于2014年7月上旬潜逃,后又于2014年11月5日至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雅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银行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抵押信息、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雅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990余万元,实际骗取资金76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雅娟以帮助唐铁军借款为由,伪造借条,向被害人沈某甲骗取现金10万元,经查被告人张雅娟的上述行为与本案其他集资诈骗行为相当,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并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人员非法集资,其行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此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张雅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也可采纳。但被告人张雅娟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雅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雅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汤水华26.4万元、陆枫26.65万元、汤水英45万元、汤云祥35.8万元、李雪强124.6万元、费亚群7万元、李玉峰90.35万元、全志梅19.2万元、任真浩31.53万元、钟秀芳7.52万元、宋伟江19.4万元、陆美芳25.2万元、沈还珠6.6万元、张海忠76万元、林凤娟30万元、汤利平22万元、罗水良74.6万元、高峰72万元、吴金华6万元、沈依芳7万元、陈雷明16.0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伟勤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