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兴林与龙银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龙某,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退给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世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