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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兴林与龙银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龙某,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退给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世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