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与陈春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陈春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49号原告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法定代表人龚文斌,系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陈开运,系老河口市张集镇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春娃,男,1963年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诉被告陈春娃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负担。审判长 冯选荣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