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雷XX与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65号原告雷XX,女,1976年4月6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李XX,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