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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雷XX与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65号原告雷XX,女,1976年4月6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李XX,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