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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范江燕与赣榆县恒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江燕,赣榆县恒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反诉被告)范江燕,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县恒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厦门路18号办公楼208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江燕与被告赣榆县恒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亦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江燕撤回本诉请求,准予被告赣榆县恒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