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20日生女宋梦某,2006年7月29日生儿子宋永某。婚后,双方在广州打���期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曾输光积蓄,2014年10月7日被广东省南海市桂城区平西派出所予以拘留处罚。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有两个孩子,若离婚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好,会造成心理阴影。原告说我经常打她不属实,结婚15-16年因琐事打架有4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自由恋爱,2000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8月20日生长女取名宋梦某,2006年7月29日生长子取名宋永某。在原、被告外出共同打工期间,因被告打牌问题,原、被告曾发生矛盾。2013年12月原告辞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共同生活多年,二人之间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辩称子女尚未成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尊重,多做沟通,以增进夫妻感情、共建美满家庭。被告亦应珍惜这次机会,改正自己缺点,为挽救家庭多做努力。现原告王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