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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廖文新诉何创周、何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72号原告廖文新,男,汉族。被告何创周,男,汉族。被告何玉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新诉被告何创周、何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客观原因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