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诸城市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大杨家庄子经济联合社与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大杨家庄子经济联合社,王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诸城市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大杨家庄子经济联合社。负责人徐社,该经济联合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被告王玉华。委托代理人胡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大杨家庄子经济联合社与被告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大杨家庄子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诸城市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大杨家庄子经济联合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