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晓冰与于荣荣、陶宗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冰,于荣荣,陶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冰。被执行人:于荣荣。被执行人:陶宗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荣荣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36号B单元501号房;二、查封被执行人陶宗龙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凤岭名园小区10栋2单元303号房;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