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某诉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沈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被告赵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