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卢荣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李春生,卢荣钦,邱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97号。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斌,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生,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荣钦,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建强,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生、卢荣钦、邱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险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春生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自愿放弃对其他被上诉人卢荣钦、邱建强的上诉请求”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春生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自愿放弃对其他被上诉人卢荣钦、邱建强的上诉请求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依法减半收取152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