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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郝云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云贵,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原任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股长。被告人郝云贵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6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托克前旗看守所。辩护人张春玉,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云贵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纠凌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云贵及其辩护人张春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鄂托克前旗公开招聘教师考试时,时任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股长的被告人郝云贵负责面试环节的具体组织工作。被告人郝云贵在明知请托人希望他在面试环节为其进入面试的子女给予照顾的情况下,在考试的笔试成绩公布后至面试环节开始前,分别收取了考生白X的母亲张XX和舅舅张X给其的人民币100000元、罗XX的父亲罗X给其的人民币80000元、闫XX的父亲闫X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在考试结束后,又分别收取了考生付XX的父亲付X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考生苏XX的父亲苏X给其的人民币10000元、考生曹X的父亲曹XX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2011年,被告人郝云贵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特岗教师考试的面试工作期间,在面试开始前,收取了考生曹X1的父亲曹X2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郝云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人民币3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云贵辩称,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综合以上情节,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鄂托克前旗公开招聘教师考试时,时任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股长的被告人郝云贵负责面试环节的具体组织工作。被告人郝云贵在明知请托人希望他在面试环节为其进入面试的子女给予照顾的情况下,在考试的笔试成绩公布后至面试环节开始前,分别收取了考生白X的母亲张XX和舅舅张X给其的人民币100000元、罗XX的父亲罗X给其的人民币80000元、闫XX的父亲闫X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在考试结束后,又分别收取了考生付XX的父亲付X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考生苏XX的父亲苏X给其的人民币10000元、考生曹X的父亲曹XX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2011年,被告人郝云贵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特岗教师考试的面试工作期间,在面试开始前,收取了考生曹X1的父亲曹X2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郝云贵在收取上述考生家长给付的钱款后,对上述考生给予相应照顾。被告人郝云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人民币3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主动全部上缴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简历、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郝云贵从2003年至2014年5月份在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任人事股股长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2、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公布的成绩材料及聘任材料一组,证明行贿人员子女的考试成绩在成绩单里且分数偏高;3、2011年鄂托克前旗特岗教师考试成绩及录用意向表一组,证明行贿人员子女被聘为特岗教师的事实;4、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后对被告人的住处、办公室进行搜查的情况及涉案钱财被依法扣押上缴国库的事实;5、证人白X、罗XX等七位考生及七位家长等相关人员的证言一组,证明被告人郝云贵收受行贿人钱财的事实;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郝云贵对其收受他人钱财、给予一定照顾的行为供认不讳;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及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8、视听资料,供述与辩解的同步录影录像。对于上述证据,被告人郝云贵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彼此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云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超过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云贵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亲友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如数上缴赃款,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云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沙如拉审 判 员  水晶花代理审判员  阿利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乌 云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