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彩丽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光荣、李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丽,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光荣,李冠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54-2号原告韩彩丽。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义。被告钱光荣。被告李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丽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光荣、李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彩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韩彩丽负担。审判员 杨立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