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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彩丽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光荣、李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丽,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光荣,李冠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54-2号原告韩彩丽。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义。被告钱光荣。被告李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丽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光荣、李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彩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韩彩丽负担。审判员  杨立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