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执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冯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明,冯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明。被执行人冯海龙。申请执行人陈小明与被执行人冯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小明主张冯海龙结欠借款46万元,现陈小明同意由冯海龙于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陈小明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冯海龙负担。该款陈小明已预交,由冯海龙于2014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陈小明;三、如果冯海龙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陈小明放弃诉请的借款利息;四、如果冯海龙有任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陈小明随时有权按照总标的46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41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冯海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陈小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陈小明在本院尚有大量债务未能履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641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