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某、朱某甲、马某、朱某乙申请执行楚雄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朱某甲,马某,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4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甲,女,17岁,汉族。法定代理人孙某,女,4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女,79岁,汉族。申请执行朱某乙,男,83岁,汉族。被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诉讼代理人张永祥,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夏永庆,男,46岁,汉族(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90号孙某、朱某甲、马某、朱某乙与楚雄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839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