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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晓涛与李嘉、吴茂林等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涛,李嘉,欧涵,吴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涛。法定代理人刘惠良。被执行人李嘉。法定代理人李志林,系李嘉父亲。被执行人欧涵。法定代理人欧勇仔,系欧涵父亲。被执行人吴茂林。法定代理人吴文英,系吴茂林母亲。刘晓涛与李嘉、欧涵、吴茂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嘉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晓涛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1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嘉、欧涵之法定代理人李志林、欧勇仔常年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茂林之法定代理人吴文英虽在家务农,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尤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