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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光喜挪用资金罪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光喜,男,1950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挪用资金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