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茂儒与张顺贵、张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儒,张顺贵,张顺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陈茂儒,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永林,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贵,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贤祥,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虎,董事长。原告陈茂儒诉被告张顺贵、张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茂儒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林,被告张顺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贤祥,被告张顺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茂儒诉称,2008年8月18日,被告张顺贵、张顺虎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陈茂儒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0年8月18日,双方换据,形成本案1000000元借条,并约定月利率6%,整月结算。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顺贵辩称,对1000000元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并未实际交付款项,原告主张该1000000元借条是2008年8月18日所借600000元换据形成也不属实。另外,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张顺贵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顺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时借款本金是600000元,用于石集工程。后来被告张顺虎和被告张顺贵一起向原告出具本案1000000元借条。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8日,被告张顺贵、张顺虎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陈茂儒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0年8月18日,双方换据,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本案1000000元借条,并约定月利率6%,整月结算。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2008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6.57%。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顺贵、张顺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继续履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茂儒可随时主张还款,故对被告张顺贵关于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顺贵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且足以引起法官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且原告对借款事实经过的陈述更趋于合理,故本院对被告张顺贵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顺贵、张顺虎共同偿还原告陈茂儒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6.2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茂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张顺贵、张顺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人民陪审员 陈宏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