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圆与胡华强、李万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委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园,男,汉族,生于1997年7月22日。法定代理人陈大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6。被执行人胡华强,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李万强,男,汉族,生于1995年4月11日,本院受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陈园申请执行胡华强、李万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78573.6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华强、李万强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园的法定代理人陈大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三项中由被告李万强、胡华强赔偿原告陈园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8573.65元的赔偿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