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吉兵申请执行郭振兴、张玉珍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姚吉兵(曾用名李茂元),男,1959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振兴,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珍,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2480元,执行费38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振兴、张玉珍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